商院委学工〔2020〕4号
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国家奖学金和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0〕5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9-2020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标准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不含休学当兵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且参评学年无补考记录;如果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详见《福建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消费行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参评当年无补考记录,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详见《福建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三、推荐办法和名额
(一)推荐办法
1.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各二级学院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数比例确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各二级学院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确定;
3.各二级学院将候选人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无误后上报学校审议。
(二)名额分配
学 院
|
国家奖学金(差额推荐)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本科
(3+1)
|
专科
(16+1)
|
本专科
(529)
|
国际经贸学院
|
1
|
2
|
63
|
金融学院
|
1
|
2
|
51
|
外国语学院
|
1
|
2
|
45
|
信息工程学院
|
1
|
2
|
60
|
财务与会计学院
|
1
|
2
|
59
|
工商管理学院
|
1
|
2
|
75
|
传媒与会展学院
|
1
|
2
|
75
|
旅游与休闲管理学院
|
1
|
1
|
44
|
艺术设计学院
|
1
|
1
|
33
|
海外教育学院
|
1
|
1
|
24
|
四、评选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接到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发布申请公告。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经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然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核后,提交学校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
(三)本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料审核和名单公示等环节通过“福建助学”APP辅助完成(流程图详见附件1),评审过程使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申请表必须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从2020年起,我省改革国家奖学金指标分配和评审方式,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试行“等额+差额”评审,我校将候选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后,“差额”指标将通过省级评审进行择优评选。
五、评选要求
(一)请各二级学院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树立榜样,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鼓励各二级学院创新评审方式。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奖学金标准,严禁以一个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个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五)评审结束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优秀事迹材料征集另行通知。
学生工作部
2020年9月22日
———————————————————————————
福建商学院学生工作部 2020年9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