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教务〔2019〕108号
关于下发《福建商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
《福建商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福建商学院2019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商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教务处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福建商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6月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评选推荐、检查验收及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推荐、中期、结题验收等以上级文件为准。未作明确要求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相关专项经费支持。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六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按照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监管建设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按学校要求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七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经费下达后,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合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把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实施进度;
(四)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宣传展示等材料,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对项目建设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五)总结凝练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八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三、遴选与推荐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为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国家级、省级项目择优推荐;校级项目择优立项。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由校外专家或当年未申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校内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定或推荐的项目须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立项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推荐或立项。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二)申报的项目为已公布的教学或科研成果;
(三)主持人有同级同类项目未结项的;
(四)主持人两年内有主持的项目存在第十七条情形被处理的;
(五)主持人两年内有主持的项目存在第二十一条情形被撤项的;
(六)主持人上一学年度教学督导听课评价被定为中等及以下等级的(75分级以下);
(七)主持人上一学年度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建项目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校级项目的检查验收由教务处自行组织,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设想。
第十六条 作为项目成果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福建商学院”字样及项目名称和编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研究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撤项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无故放弃已立项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因项目负责人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调离学校、出国、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项目中止未能及时结项的,一律作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校级项目由教务处下文结题,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验收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到项目负责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待下次组织验收时再次提交验收。
第二十条 如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无法进行结题验收,校级项目负责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结题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每个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不提交结题材料且不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的项目、延期项目建设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同时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五、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反映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改革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注意形成和积累材料,做到执行任务有依据、讨论方案有结论、实验调查有记录、研究完毕有报告、推广应用有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项目档案材料,并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项目的立项批文、变更批文、结题批文、经费划拨等文件及承担二学院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商院教务〔2019〕109号
关于下发《福建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
《福建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于福建商学院2019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教务处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福建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学科与专业结构,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的内涵式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以“提升内涵、优化结构、凝练特色、协同创新”为总体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结果为导向和持续改进”为建设理念,实现专业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切实推进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积极参与各类专业认证评估,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四条 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是考核各学院教学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充分结合学校的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及优势,积极构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努力夯实专业内涵建设,打造品牌,办出特色,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新设置本科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40人;
(二)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有相关学科为依托,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对有下述情况的专业限制设置: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或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四)国家控制布点,或省内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第八条 拟设专业应经过前期充分调研,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予以申报。各学院(部)每年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
第九条 申报新设置专业除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包括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包含拟设专业社会需求及省内其他高校设置情况、专业设置基础(含师资情况、开办经费、专业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专业建设规划等。
新设置专业申请材料须于当年五月底之前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形式审查后,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内外专家组)对申报新设置专业进行评议(一般安排答辩),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条 申请调整原有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专业名称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招生人数较多、培养面较宽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是本科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院每个现有专业应制订和及时更新本专业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四年做一次大的修订,需广泛征求用人单位、有关专家、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校内外专家论证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每个专业均应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做好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双师型教师培养、实务界兼职教师聘请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学院及各专业必须明确自身人才培养目标及应具备的各项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同时兼顾学术逻辑要求,明确课程对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重视课程群建设,以建设优质课程特别是在线开放课程为目标,深化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改革。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规范本科教学、促进专业建设的重要文件。教学大纲应依据相关规定,由学院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学院、学校审核后施行。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安排、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等内容。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重视编订讲义及自编教材。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学院应做好院内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规划,防止分散配置、重复建设,健全实践环节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重视校内实践基地的开发与使用。原则上要求各专业必须有5个以上每年能接纳5-10名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和改革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实施教学改革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鼓励教师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建设在学校的指导下,以学院建设为主。学院院长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院长协助负责专业的建设、调整和发展工作。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聘任制度,由学院负责聘任,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应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工作,专业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2.负责制定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凝练专业特色;
3.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实施教学,切实保障教学任务顺利实施;
4.负责专业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建设;
5.负责对专业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是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学院应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请审议;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察、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各类重点专业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担负本科专业指导职能。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进行分类建设,共分五类。
(一)国家级专业:经教育部批准或认定的专业。依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原则上由学校从省级专业中遴选。
(二)省级专业:经省级评审确认的专业,原则上由学校从校级专业中推荐。由学校与学院共同建设与管理,其检查评估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校级专业:经学院评审推荐,由学校评审确认,由学校与专业所属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四)新设专业:经上级批准新设立的本科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建设期三年。
(五)一般专业:除上述四类专业以外的所有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建设予以经费、招生名额等方面的支持。
(一)立项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的,学校根据专业建设情况及经费需求给予经费支持;
(二)新设专业由学校拨款予以重点建设,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专业建设资金;
(三)每年的招生名额适当向省级及以上专业倾斜。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二十八条 经教育部备案、审批设置的新设专业,应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专业办学水平。学校在新设专业首次招生后、没有毕业生之前,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并在取得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后对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开展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二级学院每年发布新设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学合格水平评估通过后)学校评估部门每五年对各学院(部)进行一轮专业发展与建设评估。专业评估前,由学校出台专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结果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按照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标准进行建设,参与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参与认证的专业,认证当年学校将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图书资料、调研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认证通过后给予绩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及各专业应按照认证标准,积极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完备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体系以及毕业生跟踪反馈体系,主动参加专业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