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有关部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对我校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在研科研项目开展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确保学术研究的严肃性、时效性,树立良好的诚信履约观,杜绝无故长期拖延的情况发生,提高项目结项率。
二、中期检查的范围
2012年以前经评审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在研项目(含2012年度立项项目)。上述各类项目应按照《项目申请书》批准的项目责任人、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与周期开展研究工作,如无充分理由不能更改。
三、中期检查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项目申请书》中批准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课题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2、项目责任人是否至少有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或提交并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1篇(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如论文已交杂志社待发或著作已交出版社待出,须提供相关单位的用稿证明。
3、所有成果是否标明“××项目”字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4、在研校级科研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尚无正式发表或出版的,需在检查表中详述研究进展和已取得的实质性研究成果。
三、中期检查材料填报办法
1、本次中检工作,由项目承担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责任人进行中检,督促项目责任人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检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研处。
2、报送材料应包括:
(1)《科研项目检查表》(登录校科研管理系统下载)原件2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及电子版。
(2)阶段性成果原件2份(论文及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可为复印件,附在《检查表》后装订)。
3、科研处受理中检材料截止日期:2013年11月20日下午。
四、中期检查有关要求
1、2011年之前(含2011年)立项的项目,本次中期检查审核未通过的,停止经费使用,予以撤项处理。2012年立项项目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暂停经费开支;但须参加2014年度中期检查,如仍未通过中期检查,将予以撤项处理。
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检查,视同自动终止研究,予以撤项。
2、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批准立项到期(指计划完成时间或被批准的延期完成时间)未完成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限定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项目研究,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结项,向科研处申请办理验收结项,逾期视为自动终止研究,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研究项目。
各项目承担部门要精心组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严格初审,并以中期检查为契机切实推进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